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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或“标的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中同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同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中同华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同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中同华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公允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同华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与中同华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新华三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扣除支付股息后,对应新华三30%股权价值的结果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中同华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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