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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ST有树 公告编号:2023-04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4-044),持股3%以上股东肖四清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将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事项作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万达写字楼C2座2610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6,900,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107,330股(下同)的8.74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为36,641,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296,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肖四清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十项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关于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审议本提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四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32,603,842股。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六)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七)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第六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同意《2024年度第六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审议本提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四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32,603,842股。

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6,65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

5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唐仕莲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议案10.01、审议通过了《补选唐仕莲女士为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补选唐仕莲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641,3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9%。唐仕莲女士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补选唐仕莲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37,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85%。

公司未知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黄纯安律师、熊璐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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