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激励对象亦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形,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认,个人考核得分均在80分以上,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100%解锁比例要求;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所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对7名激励对象涉及的212,483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