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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05-0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监事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份制运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自聘用之日起至下届监事会成立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监事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中应有3名股东担任,2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以议案的形式将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出现换届或非换届情况下进行更换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公告,并规定公司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提交时间。公司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分别提交公司监事会预审,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经历及具备的能力;
     (三)何时何地受到何种奖惩;
     (四)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五)推荐股东所持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候选人提案进行预审,若推荐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且候选人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候选人没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将提案形成监事会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7、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或由其指定的监事会副主席召开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召开具体程序: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规定的召开时间宣布与会监事、委托监事及缺席监事情况。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本次会议合法有效,可进行会议后续程序;否则,监事会会议将另行召开。
      (三)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委托有关人员宣读监事会议案。
      (四)会议议案宣读完毕后,监事对所有议案进行酝酿、讨论、发表意见。
      (五)会议决定是否对有关议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六)监事对所有的议案进行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计票人及监票人将表决结果及时记录在案。
      (八)若有必要,可请律师事务所到会见证。
      (九)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及监事会决议(若有律师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对会议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及监事会决议提交各位监事签名。
      (十一)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监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上宣布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有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五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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