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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8-03
     为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章制度,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前十名法人股股东单位持股情况表中,第二大股东由武汉国兴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
     二、原第四章第一节增加第三十三条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以下序号顺延。
     三、原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中增加第八款内容: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修改后,内容由原来的八款增加为九款。
     四、原第四章第二节增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③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⑤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且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9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和《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下序号顺延。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条(修改后的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第四十五条所列的五种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六、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后的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补充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七、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七十七条)中,删除最后一段内容"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八、章程第四章第四节增加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规定(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以及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对于需要流通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做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做出说明。
    以下序号顺延。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五条(修改后的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十、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九十八条)中,原内容"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补充修改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一、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六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一条)中增加以下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原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监办和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修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述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二、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七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段增加以下内容"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十三、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八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以下内容"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四、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九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条中,"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补充修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条内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补充修改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九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补充修改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能除第5条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其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本次章程修改后,章程条款由原来的两百一十六条增加到两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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