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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4-02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529,741,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4,397,1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55,343,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8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156,043,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55,343,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0818%。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03,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3%;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05,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3%;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93,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95,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0%;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0%;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93,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权1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95,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0%;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0%;弃权1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7%。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98,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3%;反对28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0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5%;反对287,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418,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反对232,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9%;弃权9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20,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32,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弃权9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

6、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98,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3%;反对342,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00,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3%;反对342,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8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0%;反对396,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82,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8%;反对396,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0%;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48,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8%;反对37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3%;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77,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1%;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862,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1%;反对869,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64,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8%;反对869,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0%;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1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825,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5%;反对1,217,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825,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5%;反对1,217,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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