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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曾政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曾政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曾政寰:

经查,你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4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77,800股,持股比例由5.03%减少至4.83%, 在减持至持股比例5%时,你未按规定停止减持行为,超比例减持0.17%。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曾政寰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减持行为。

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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