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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科锐”)、北京科锐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新增23,000万元、8,000万元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总额度31,000万元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因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空港科锐与中国银行之间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新增担保2,000万元。

本次公告披露前公司对空港科锐的可用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本次公告披露后公司对空港科锐可用担保额度为21,000万元。

三、担保具体情况

保证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

1、担保范围:

债权人与债务人空港科锐之间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907.08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6%,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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