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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文城3: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公告编号:2024-040证券代码:400189证券简称:广文城3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公司联系电话由0768-2931898,变更为0768-2221400,其他联系方式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文化长城”)于2024年4月8日披露《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对银行账户情况核实与统计,公司现就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开户银行账号类型余额(元)状态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20***625一般户20423.17冻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20***557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44***984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44***014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44***022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44***012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44***020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64***619基本户64421.85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交易银行部(欧元)65***330一般户0.00(欧元)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66***837一般户0.04(美元)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交易银行部(美元)68***003一般户6.27(美元)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交易银行部(港元)69***925一般户0.14(港元)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金融部(贷款)GDK47***041一般户26890331.05冻结贷款账户余额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68***616一般户42.07冻结
中国银行潮州枫溪支行65***081一般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280一般户405.12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481一般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690一般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766一般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美元)49***330一般户10.78(美元)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386一般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贷款)49***559一般户50,000,000.00冻结贷款账户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11***271一般户11.62冻结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11***227一般户2.29(美元)冻结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11***220一般户16.09(港元)冻结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11***229一般户0.00(港元)冻结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11***226一般户0.00(美元)冻结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17***482一般户23.68冻结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17***109一般户8.29冻结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11***301一般户0.13冻结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11***302一般户8.50冻结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15***798一般户0.00冻结
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15***036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一般户)78***379一般户2865.64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新闻路支行(一般户)39***638一般户3.21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黄山路支行(一般户)78***027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人民币活期保证金户)78***804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78***078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人民币定期三个月)78***160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人民币定期六个月)78***242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人民币定期一年)78***324一般户0.00冻结
北京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20***096一般户0.00冻结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仙桥支行80***751一般户10.98冻结
厦门国际银行凤凰北支行80***228一般户792.13冻结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垦路支行96***580一般户19238.68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79***845一般户470.50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79***073一般户0.00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79***434一般户698.94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贷款)79***000一般户72,500,000.00冻结贷款账户余额
兴业银行汕头分行营业部39***574一般户403.10冻结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美元)58***575一般户0.56(美元)冻结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58***688一般户0.00冻结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58***737一般户0.00冻结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保证金)58***890一般户0.00冻结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保证金)58***618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枫溪支行44***802一般户8.28冻结
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美元)44***025一般户0.03(美元)冻结
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美元)44***002一般户0.00(美元)冻结
潮州潮安长江村镇银行江东支行21***016一般户1193.97冻结

二、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子公司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账户余额(元)备注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002一般户1,553.01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942美元户0.00冻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49***047美元户19,347.95(美元)冻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20***761一般户34,797.79冻结
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80***815一般户0.51冻结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74***442一般户0.00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44***846一般户0.00冻结
深圳市世家会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44***614基本户8.58冻结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44***935基本户0.00冻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5***197一般户63037.31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79***347一般户0.06冻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9***505美元户0.00(美元)冻结

三、部分债务逾期情况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各部门统计核实,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逾期金额(本金)(万元)到期日债务类型诉讼判决结果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1,000.002019年10月15日贷款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515民初217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00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1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50元,减半收取计40975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5民终857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2.68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500.002019年10月26日贷款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7019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公司承担。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拍卖901-906号房产,拍卖合计金额为23431017元,执行款项126072元。未考虑法院扣除执行费用,经前述执行后,截止2024年4月8日,尚未偿还金额为6833294.25元。
重庆绡关悦科技有限公司1,000.002019年12月31日借款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45220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2)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157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00.002019年12月31日借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515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16%/年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文化长城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五、驳回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400.2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36元,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101.86元。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409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4,596.002020年1月29日贷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5民初6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961043.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660439.41元,之后只计算罚息和复利。罚息均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以67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1414504元;以669860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1045926元;以6696104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657381.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
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217号)、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G幢生产车间(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18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的,退还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588.53元,由原告负担18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77399.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791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2,100.002020年1月30日贷款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3,150.002020年4月28日委托贷款未有判决结果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268.002020年6月24日贷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448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1418318.26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678172.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33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200.002020年6月30日贷款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30329.16元、罚息1410759.38元、复利1953.49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30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三、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0083元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负担100元;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广东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共同负担289983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2028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2700.002020年7月9日贷款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02民初112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09346.88元、罚息136154.93元、复利11.4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28元,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1790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51民终74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有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29,295.002020年7月19日委托贷款未有判决结果
广发银行潮州分行4,700.002020年11月5日贷款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5102民初136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670066.67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7.41%计算);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699200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7.41%计算);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646元,减半收取计141823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终522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光大银行汕头分行2,500.002020年8月18日贷款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担976元,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86304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280元,本院予以退回86304元。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8630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30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高新投小贷3,000.002021年1月12日贷款未有判决结果
交通银行潮州分行5,000.002021年3月27日贷款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02民初1124号,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粤潮2019年借字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期限于2020年7月21日到期。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7300486.11元、复利511044.63元(利息、复利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律师费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
潮房字第2016038196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1233元,由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51民终74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27元,有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7,250.002021年1月17日贷款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8034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328120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752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由上诉人蔡廷祥负担。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1,000.002021年1月委托贷款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
有限公司25日粤5191执31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23)深前证执字第50号及(2023)深前证执字第51号二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付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违约金4729666.67元(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自2023年8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10000000*14.2%/360*天数另行计算)、公证费5440元;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坐落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B憧厂房、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C幢厂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按规定承担本案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
中产服(深圳)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15.4802582022年10月24日代付款未收到起诉材料
海南自贸区百特艾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4869342022年10月15日代付款未收到起诉材料
北京好未来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6.6237962022年10月14日代付款未收到起诉材料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02023年3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2463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注1:前述逾期金额均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注2:部分债权人可能已自行进行部分债权转移;实际债权人主体及对应的金额以其进行债权申报及获得认可的内容为准。

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前述债务所面临的逾期债务本金合计76,283.59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9.25%。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及债务逾期情况较上一期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合计71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共开设银行账户99个,被冻结账户数量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银行开户总数的71.72%;其中母公司被冻结账户数59个,占被冻结账户数的83.10%,子公司被冻结账户数12个,占被冻结账户数的16.90%。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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