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控股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窖集团”)与第二大股东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集团”)于2015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并于2021年5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具体参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及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8)。近日,公司收到老窖集团通知,老窖集团与兴泸集团于2024年5月23日再次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双方持股情况
1.截至2024年3月15日,老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5.89%,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04%,合计持股比例为25.93%;兴泸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为24.86%。
2.老窖集团、兴泸集团均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市国资委”)下辖国有控股公司,泸州市国资委为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4年3月15日,泸州市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控制我公司股份比例为50.87%。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现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并就采取一致行动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为主。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公司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对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五)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制权未发生转移,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老窖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泸州市国资委,其直接和间接控制我公司股份不变。
四、备查文件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函。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