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深中浩于2015年8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公章亦由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保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按照深中浩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备案的指定审批人员及流程监督公司公章的使用。
2016年12月,深中浩以《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深中浩公章仍由管理人保管至今。
因深中浩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公司截至目前使用公章存在实际困难,故长城证券此前以券商风险提示公告形式对接收到的公司未盖章版公告文件所述事实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粤0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慧轩”)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中浩作为第三人一案,海南慧轩向深圳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继续保管深中浩公司公章证照,直至深中浩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并针对公章证照的使用及交接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二、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监督深中浩公司重整后续执行的管理人义务。”深圳中院认为海南慧轩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已驳回海南慧轩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公司反馈,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宿南南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了公章号为“44034300010467”的深中浩电子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综合前述多种情况予以考量,长城证券后续接收公司提交的盖有“44034300010467”号深中浩电子公章的公告文件在履行必要的审查后予以上传披
露,非必要不再以券商公告形式代公司发布公告文件。同时,长城证券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目前主要股东之间存在争议纠纷,公司提交的临时公告文件也有可能涉及股东纠纷核心关切事项,长城证券不对公司公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