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3 号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
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第2.3.4条、第4.1.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时任财务总监吴艳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