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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录

问题1. 期间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3

问题2. 存货周转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3

问题3. 其他问题........................................................................................... 4

问题1.期间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1)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范围及合理性,若不具有可比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更正,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各期间费用率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发行人各期间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2)结合各期间费用的明细费用支出内容及金额、各类人员的数量、经营业绩、管理模式等,说明各明细费用支出与人员数量是否匹配、与经营业绩及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与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匹配,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较低是否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各类人员工资水平不低于可比公司但费用水平低于同行业公司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或短期内压降成本凑业绩的情形。(3)结合研发人员背景说明研发人员的具体职务及主要工作职责情况,是否存在从事其他生产活动情况,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研发能力,人员薪酬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导致毛利率虚高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关键自然人现金存取现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异常客户及供应商等,说明各项费用的核查比例及真实完整性,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代垫成本费用等情况。

问题2.存货周转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4.98、30.92和28.11,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签订方式及下单方式、业务模式、采购、生产和销售周期及与可比公司的差异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较高是否合理、存货周转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关联方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主体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业务或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范围和结论。

问题3.其他问题

(1)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根据问询回复及公开信息,

①2020年至2023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同期杭州高新、至正股份等可比公司业绩存在下滑。②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两大类,市场需求增量主要来源于电线电缆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以及对于聚氯乙烯电缆料的持续替代。③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0,015.10万元投入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及机器设备购置。请发行人:①说明公司业绩变动趋势与下游客户业绩变动趋势是否匹配,结合产品结构、产品应用领域差异情况说明与可比公司业绩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增幅放缓的原因,电线电缆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发生变化;量化

分析说明市场需求增量来源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期后业绩实现、市场竞争格局变化,以及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是否存在持续放缓趋势,是否存在期后业绩下滑风险,并作相应风险揭示。③结合募投产品研发及预计实现产销进度,及市场需求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新建产线是否存在较大闲置风险,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审慎;详细测算募投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新增固定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等对公司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并就相关风险进行揭示。

(2)关于销售服务商。请发行人说明:①通过销售服务商实现销售的客户与发行人直接开拓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合。

②结合同一销售服务商推广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服务商推广同类产品销售服务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销售服务费定价方式、占销售收入比例与同行业采用同类销售模式的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进一步说明销售服务费定价是否公允。

(3)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与香港国品签订订单的具体情况及毛利率情况、定价较低的背景及具体原因、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测算定价较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4)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①结合产品结构、下游应用领域及客户类型、销售模式等方面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差异的合理性。②结合发行人产品定价模式、销售模式、不同产品的下游应用及技术要求等情况,

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确认销售人员、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与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的具体核查程序及有效性。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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