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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5:关于国以民等11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以民等11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国以民等11位股东的通知,国以民、刘刚、胡大伟、靳令、艾许东、田爱红、欧阳春丽、黄路琪、罗志红、袁铁兵、何尤海11人于2024年5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11人合计持有35,708,8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13%,成为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一、签署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刘刚 2,001,000 0.46%胡大伟 2,415,110 0.55%靳令 1,737,801 0.40%艾许东 5,318,000 1.21%田爱红 2,080,000 0.47%欧阳春丽 2,778,900 0.63%国以民 11,888,823 2.71%黄路琪 3,282,761 0.75%罗志红 1,400,000 0.32%袁铁兵 1,130,000 0.26%何尤海 1,676,500 0.38%合计 35,708,895 8.13%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公信力和效率,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及重大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遵守。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及其他重大决策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维护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2、“一致行动”的内容和决策方式

“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和/或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依法共同行使表决权:

(1)共同提案;

(2)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资产重组等;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6)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

(7)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和/或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9)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及所属土地、琼海市博鳌大灵湖滨温泉酒店等

四个项目1800亩建设用地等资产的处置;

(10)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12)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各方认为有

必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以上1、2、6、8、9、11款须经代表各方三分之二(含)以上股票数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后,各方按照一致意见执行投票,其他事项经代表各方半数以上股票数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后,各方按照一致意见执行投票。如各方未按照前述表

决机制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各自意见进行投票。如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机制达成一致行动的决定,本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并按照该一致行动决定在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否则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反协议方每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投票仅代表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代表本协议其他各方的投票意见。

3、期限、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5月23日至 2025年5月22日止。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指所有签约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4、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

5、生效和其他

本协议各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十二份,各方各执一份,送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公司仍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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