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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4-057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决定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分派期间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6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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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4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517 | 阮鸿献 |
2 | 01*****687 | 刘琼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咨询联系人:李正红、阴贯香
咨询电话:0871-68185283
传真电话:0871-68185283
七、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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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