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9,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000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在本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23年度
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9,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258号咨询联系人:姜雪咨询电话:0719-8306877-8999传真电话:0719-8788070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