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192,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自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1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4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192,000.00元。【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3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1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3*****346 | 高松 |
2 | 03*****151 | 左玉琅 |
3 | 03*****958 | 徐正安 |
4 | 03*****529 | 毕功华 |
5 | 01*****688 | 姚茂举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公司相关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18.27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苏向妮
咨询电话:0551-65195839
传真电话:0551-6265619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