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周四)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101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3,223,3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0.32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3,180,1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1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22%。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158,4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9465%。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3,1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3,1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3,1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13,1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沈剑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13,182,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45%。表决结果:通过,沈剑标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2选举陈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13,182,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45%。表决结果:通过,陈彦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3选举沈剑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13,182,7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7,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45%。表决结果:通过,沈剑飞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4选举吴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13,183,7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
表决结果:通过,吴畏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沈剑标先生、陈彦先生、沈剑飞先生、吴畏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吴明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13,183,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
表决结果:通过,吴明芳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2选举章玲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13,183,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表决结果:通过,章玲洁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3选举戚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13,183,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表决结果:通过,戚国胜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吴明芳女士、章玲洁女士、戚国胜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沈剑标先生、陈彦先生、沈剑飞先生、吴畏先生、吴明芳女士、章玲洁女士、戚国胜先生等7人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01选举童安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13,183,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
表决结果:通过,童安奇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5.02选举杭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13,183,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8,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74%。表决结果:通过,杭丽娜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童安奇先生、杭丽娜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书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342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