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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食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4-058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

(2)互联网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晖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4,877,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2,270,8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606,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

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启元律师事务所傅怡堃、刘中明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征集投票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赵宪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1-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7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7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7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傅怡堃、刘中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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