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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硕科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辞职情况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施昕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施昕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施昕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施昕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日,施昕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83%。辞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后,施昕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施昕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施昕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决议聘任王嵩先生担任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王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决议聘任章理远先生担任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章理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章理远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章理远先生联系方式:

电 话:0577-62836225;

传 真:0577-62836225;

电子邮箱:mszqb@meishuo-relay.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58号。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附件:王嵩先生简历

王嵩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2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任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审计副经理、财务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9年8月至2024年5月,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嵩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8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章理远先生简历

章理远先生,199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助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章理远先生已于2022年8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截至目前,章理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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