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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股票代码:601012 债券代码:113053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签订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重要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章 本次债券情况 ...... 4

一、本次债券的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 4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11

第三章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二、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12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14

二、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14

第五章 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情况 ...... 17

一、增信机制 ...... 17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 17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9

第七章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 20

第八章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 21

第九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22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 22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 22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3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 23

二、发生的重大事项详情 ...... 25

第一章 本次债券情况

一、本次债券的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公司”、“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以及2021年6月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号),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号)文同意,公司7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债券代码及简称

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三)债券发行日期

本次债券发行日为2022年1月5日。

(四)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万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1月5日至2028年1月5日。

(七)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20%、第五年为1.60%、第六年为2.00%。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除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月1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7月11日至2028年1月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2.6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订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三)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含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万元)
1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551,163.00477,000.00
2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124,770.00108,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5,000.00115,000.00
合计790,933.00700,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国信证券作为隆基绿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国信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国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章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隆基绿能股票代码:601012注册资本:人民币7,578,044,598元法定代表人:李振国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联系电话:029-81566863传真号码:029-86689601邮政编码:710100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最具价值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以“善用太阳光芒,创造绿能世界”为使命,秉承“稳健可靠、科技引领”的品牌定位,聚焦科技创新,构建单晶硅片、电池组件、工商业分布式解决方案、绿色能源解决方案、氢能装备五大业务板块,形成支撑全球零碳发展的“绿电”+“绿氢”产品和解决方案。2023年度,面对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坚持科技引领、稳健经营,硅片及组件出货量持续高速增长,实现硅片出货125.42GW(其中对外销售53.79GW),

同比增长47.45%,连续九年保持单晶硅片全球出货量第一;电池对外销售

5.90GW;组件出货67.52GW(其中对外销售66.44GW),同比增长44.40%。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94.98亿元,同比增长0.3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51亿元,同比下降27.41%,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8.34亿元,同比下降24.84%;综合毛利率18.2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20%。受产品价格下降与技术迭代影响,2023年公司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跌价准备67.57亿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1.71亿元(含因美国政策影响,部分产品长期滞港导致新增存货跌价准备约13.5亿元)。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2022年度2023年较2022年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12,949,767.4212,899,811.160.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5,142.561,481,157.68-27.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83,366.511,441,394.32-24.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11,736.372,437,013.54-66.69%
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末2022年末2023年较2022年变动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049,231.136,214,678.6313.43%
总资产16,396,920.1413,955,559.3017.49%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2022年度2023年较2022年变动情况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421.95-27.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421.95-27.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431.90-24.7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2026.95减少10.75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3326.23减少9.9个百分点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隆基绿能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账行名称银行账号存储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95508802047649014362,807,988,705.0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9550880212343200562106,639.6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9550880231872600148865,261,841.9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95508802140416006090.00
合计-3,673,357,186.6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96,531.2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36,462.0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108,000.00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50,843.0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15.51%
承诺投资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是 (注1)477,000.00477,000.00477,000.00136,462.07239,346.86-237,653.14(注1)50.18%不适用26,055.53不适用(注4)
宁夏乐叶年产 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是 (注2)108,0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芜湖(二期)年产 15GW单晶组件项目是 (注2)-108,000.00108,000.00---108,000.00(注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5,000.00111,531.22111,531.22-111,496.22-35.0099.97%----
合计-700,000.00696,531.22696,531.22136,462.07350,843.08-345,688.14--26,055.53--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5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不适用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注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注2:2023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注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由于尚未开始投入,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注4: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尚未全部达产,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该项目导入了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工艺技术,目前尚在处于前期投入阶段。注5: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拟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第五章 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情况

一、增信机制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

1、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设立专项账户,制定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1、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隆22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约定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2、设立专项账户,制定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与使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隆22转债”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定期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收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等方式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度,发行人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债券本息的偿付。2023年度,发行人本次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2023年度,发行人共召开两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于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日召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反对0%,弃权0%,通过。发行人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召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反对0%,弃权0%,通过。

第七章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起息日为2022年1月5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支付了“隆22转债”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利息,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含税)。

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支付了“隆22转债”自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的利息,票面利率为0.4%(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含税)。

第八章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由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联合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资信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九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支付了“隆22转债”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利息,于2024年1月5日支付了“隆22转债”自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的利息。国信证券将持续关注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2023年,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12月末/ 2023年度2022年12月末/ 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1.401.50
速动比率(倍)1.001.1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0.12%54.62%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56.87%55.39%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资金周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资产负债率总体处于合理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的情况符合行业特点,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

“3.4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顼,甲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3.4.1 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4.2 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4.3 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3.4.4 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3.4.5 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3.4.6 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3.4.7 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4.8 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4.9 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3.4.10 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4.11 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4.12 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3.4.13 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4.14 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3.4.15 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4.16 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4.17 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4.18 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3.4.19 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4.20 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3.4.21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3.4.22 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3.4.23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甲方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收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甲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应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甲方及其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司因现金分红及终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转股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二、(一)转股价格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已披露说明公告,

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二、(三)公司自然人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与韩华专利侵权纠纷进展情况,公司已披露说明公告,具体情况参见本章“二、(四)公司与韩华的专利侵权纠纷事项”。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度发行人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列明的重大事项。

二、发生的重大事项详情

(一)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2.65元/股。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3年6月19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58.44元/股。公司已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隆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由于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自2023年10月25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58.45元/股。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隆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二)转股情况

“隆22转债”于2022年7月11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有4,169,000元“隆22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69,982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尚未转股的“隆22转债”金额为人民币6,995,252,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3%。截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有4,232,000元“隆22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71,056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尚未转股的“隆22转债”金额为人民币6,995,189,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3%。

(三)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1、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2022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春安先生出具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22022003号),李春安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李春安先生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2024年5月6日,李春安先生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其因泄露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被辽宁证监局处以500,000元罚款。

2、本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已于2024年5月8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就该事项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了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被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外,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143,8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四)公司与韩华的专利侵权纠纷事项

1、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2019年3月起,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及其关联方(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法国巴黎法院、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或分销涉嫌侵权产品。公司针对上述韩华诉讼案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

3月12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5日、2022年3月7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9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2023年5月12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2023年5月11日,公司与韩华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通过上述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双方实现互利互惠。本次专利交叉授权后,双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合法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并承诺撤销双方之间(包括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双方撤诉后,公司与韩华在全球范围不存在任何专利纠纷。

根据2023年9月1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Notice of discontinuance》,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韩华及相关子公司终止了相关诉讼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5月24日,就韩华对公司荷兰子公司LONGi (Netherlands) TradingB.V.提出的相关专利诉讼的撤诉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和海牙地方法院予以确认并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5月31日,公司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的撤诉裁决,对公司德国子公司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和韩华德国子公司Hanwha QCELLS GmbH在德国侵权诉讼撤诉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法国巴黎法院的撤诉决定,对公司的德国子公司LONGiSolar Technologie GmbH、香港子公司LONGi(H.K.) TRADING LIMITED、荷兰子公司LONGiNETHERLANDS (TRADING) BV与韩华德国子公司HanwhaQ CELLS GmbH在法国的侵权诉讼撤诉予以确认。

2、本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2023年9月16日发行人披露的《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

告》,发行人与韩华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专利诉讼程序均已终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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