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先明先生与朱先林先生、朱先松先生、朱先莲女士及李殿奎先生于2021年
月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将于2024年
月
日到期。原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统一,使公司经营发展和盈利保持持续性,朱先明先生与朱先林先生、朱先松先生、朱先莲女士及李殿奎先生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有效期
个月,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先明先生,未发生变化,本次续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先明先生与朱先林先生、朱先松先生、李殿奎先生及朱先莲女士于公司在精选层发行并挂牌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公司在精选层发行并挂牌之日起满
个月止。鉴于公司股票于2021年
月
日在精选层发行并挂牌,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4年
月
日届满。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统一,使公司经营发展和盈利保持持续性,经充分沟通协商,朱先明先生与朱先林先生、朱先松先生、李殿奎先生及朱先莲女士于2024年
月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6个月内,除此之外,主要内容与原《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朱先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58,960,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6%;朱先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36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2%;朱先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5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朱先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2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李殿奎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51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条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本协议有效期”),将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除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外,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对各方的效力。
第二条各方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一致行动。
本协议有效期内,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董事、监事、高管的提名及任免等重大事项,各方将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投票表决。如果出现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朱先明先生作出最终决定,其他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方保证由各方提名的董事,在重大事项决策的董事会决议中作出相同意思表示且(包括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的事项)与其提名人保持一致。
第三条各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将其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交由他人行使。
各方承诺:若本人在实际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保证不退出一致行动且不解除本协议。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项下一切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朱先明先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