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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下简称“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1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分配方案:以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64,50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74,675,333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64,50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按《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531高利民
200*****532高王伟
302*****945高宇
400*****685姚峻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申请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2、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管理部

3、 联系人:张竞 姚春霞

4、 电话/传真:0573-8798988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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