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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事务的公告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6号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公司及重庆金科已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3、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准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情况

1、(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8日,公司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查明,五中院认为,公司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8日,重庆金科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查明,五中院认为,重庆金科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准许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五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强

公司联系电话:023-63023656

公司邮箱:ir@jinke.com

公司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05破117号之一〕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05破118号之一〕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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