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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真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席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260号)。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东莞证券及兴业证券以下合称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贵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联席主承销商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9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1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2022年8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4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投资者全称投资者类型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2个月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过4,380.00万元。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选取标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即不超过250.00万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过4,380.00万元。

根据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GR42
募集资金规模4,380.00万元
管理人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4年2月1日
成立日期2024年1月29日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10)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揭示(含不时发布的公告和沟通函件)或提出建议而投资者拒绝听取的,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自主决定认申购、持有、赎回等所产生的责任;(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员工名册、社保缴纳明细、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参与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罗志明董事长600.0013.70%核心员工
2李志荣董事、总经理1,100.0025.11%高级管理人员
3李志方副总经理400.009.13%高级管理人员
4李秋霞总经办主任200.004.57%核心员工
5肖献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00.0011.42%高级管理人员
6林琳董事、财务负责人500.0011.42%高级管理人员
7张晓岚技术总监100.002.28%核心员工
8郭雪峰监事、销售部经理100.002.28%核心员工
9潘锐华生产部经理100.002.28%核心员工
10杨丽华销售工程师100.002.28%核心员工
11罗珊销售工程师100.002.28%核心员工
12刘珊监事、证券事务代表100.002.28%核心员工
13程越销售部项目专员100.002.28%核心员工
14谢荣斌研发部经理100.002.28%核心员工
15陆创程研发部经理180.004.11%核心员工
16罗军文研发部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100.002.28%核心员工
合计4,380.00100.00%-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战略配售资格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4年2月1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的交易凭证以及对委托人进行的访谈,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联席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7)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8)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1)除本公司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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