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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舜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7,138,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2%。本次质押后,横琴舜和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143,51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3.18%,占公司总股本的7.85%。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横琴舜和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刚先生、义乌市衡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舜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571,510,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5%。本次质押后,横琴舜和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06,750,000股,占横琴舜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股份的53.67%,占公司总股本的16.77%。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股东横琴舜和质押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具体如下:

1. 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股

股东 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是否为限售股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横琴舜和30,000,0002024年5月21日2027年11月1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3.21%1.64%补充质押

2.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 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横琴舜和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陈刚327,979,87917.93%163,240,000163,240,00049.77%8.93%----
义乌市衡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392,4460.90%--------
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7,138,64212.42%113,510,000143,510,00063.18%7.85%143,510,000-83,628,642-
合计571,510,96731.25%276,750,000306,750,00053.67%16.77%143,510,000-83,628,642-

注:合计数与分项数累加和不同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陈刚先生及横琴舜和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06,750,000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6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77%。其中,控股股东陈刚先生及横琴舜和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到期时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对应融资余额(万元)
未来半年内97,240,00017.01%5.32%36,986.00
未来一年内66,000,00011.55%3.61%48,000.00

注:

1. “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包含已还款尚待办理解质手续的情况。

2. “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不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股份所对应的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职务收入、股票红利、投资收益等各项收入,以及股权质押续期、银行贷款融资等。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次股份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影响。如后续出现股票价格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2. 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股权结构、日常管理等不产生实质影响。

3. 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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