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9 |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 公告编号:2024-038号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曦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90,197,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2,469,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37,728,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11%。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54,323,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6,595,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37,728,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1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和赵婉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862,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6%;反对1,237,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988,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18%;反对1,237,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82%;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849,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0%;反对1,24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0%;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97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84%;反对1,240,3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32%;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849,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0%;反对1,260,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2%;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97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84%;反对1,260,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06%;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76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6%;反对1,35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6%;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90,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12%;反对1,356,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62%;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66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2%;反对1,476,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1%;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790,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76%;反对1,476,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4%;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764,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6%;反对1,34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5%;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9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15%;反对1,34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74%;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766,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0%;反对1,344,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2%;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92,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48%;反对1,344,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41%;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52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8%;反对1,67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646,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24%;反对1,675,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4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51,78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901%;反对1,388,41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2.5558%;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51,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01%;反对1,388,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58%;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8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63%;反对2,242,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弃权79,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1,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52%;反对2,242,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285%;弃权79,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3,09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06%;反对16,47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612%;弃权6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19,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134%;反对16,476,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300%;弃权6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6%。
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919,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1,092,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9%;弃权1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045,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69%;反对1,092,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11%;弃权1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23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8%;反对1,324,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弃权642,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7,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95%;反对1,324,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4%;弃权642,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89,011,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1%;反对1,088,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138,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71%;反对1,088,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28%;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98,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51%;反对16,194,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7%;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025,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970%;反对16,194,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116%;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927,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808%;反对16,162,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972%;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053,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489%;反对16,162,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527%;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98,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51%;反对16,191,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0%;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025,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970%;反对16,191,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046%;弃权1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刘娟律师和赵婉宇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