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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珑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公告编号:2024-014证券代码:400059证券简称:天珑5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天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总部基地仙洞路33号天珑大厦23楼大西洋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文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28,17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65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2023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2023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公告编号:2024-014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

公告编号:2024-014《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2023年经营数据,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71,477,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12%;

公告编号:2024-014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854%;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03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永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康同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荟有限公司和福州市鼓楼区康同家贸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27,55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39%;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87%;

公告编号:2024-014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7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71,477,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12%;

反对240,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854%;

弃权38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03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永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康同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荟有限公司和福州市鼓楼区康同家贸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二)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3,358,90898.58397%240,9200.54777%381,8740.86826%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蔡孟娟、曾斯乔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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