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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3:30-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7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5,331,3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2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442,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89,3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19,3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为183,48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0039%;

反对为91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27%;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为182,358,9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3962%;

反对为2,039,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004%;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为182,358,9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3962%;反对为2,039,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004%;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赞成为182,346,8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3896%;反对为2,051,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069%;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为182,358,9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3962%;反对为2,039,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004%;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六、《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为183,162,9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8300%;反对为1,903,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270%;弃权为265,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43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50,9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68.6616%;反对1,903,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27.5086%;弃权265,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3.8299%。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赞成为182,227,6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3253%;

反对为2,170,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713%;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赞成为182,378,8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069%;反对为2,019,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897%;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66,8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57.3295%;反对2,019,5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29.1865%;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九、《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赞成为183,505,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0146%;

反对为893,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819%;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赞成为183,517,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0212%;

反对为88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754%;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

反对为91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27%;

弃权为945,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100%。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92%;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三、《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赞成为184,1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3751%;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92%;弃权为2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257%。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反对为91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27%;弃权为945,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100%。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五、《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92%;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61,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73.1447%;反对925,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3713%;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六、《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为184,2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4290%;反对为8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453%;弃权为2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25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861,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7065%;反对825,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1.9261%;弃权2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3.3674%。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为184,014,6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2895%;

反对为383,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2070%;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602,6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0.9706%;反对383,7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5.5454%;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十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4年-2026年)》

赞成为184,150,6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3629%;

反对为24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337%;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738,6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2.9361%;反对247,7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3.5798%;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十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

案》

赞成为183,505,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0146%;反对为893,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819%;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二十、《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

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92%;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61,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73.1447%;反对925,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3713%;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二十一、《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赞成为183,509,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0168%;

反对为889,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798%;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97,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73.6650%;反对889,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2.8510%;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二十二、《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赞成为5,06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73.1447%;

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3.3713%;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3.4840%。关联股东朱在龙已回避表决。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61,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73.1447%;反对925,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3713%;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二十三、《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赞成为183,473,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974%;

反对为925,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4992%;

弃权为9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5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61,1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73.1447%;反对925,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3713%;弃权9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3.4840%。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提案二十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赞成为184,850,6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7406%;

反对为24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337%;

弃权为233,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12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438,6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3.0528%;反对247,7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3.5798%;弃权233,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3.3674%。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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