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五虎丹胶囊药品相关新药技术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大 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 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2012 年12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中审 议的《关于转让五虎丹胶囊药品相关新药技术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议案的详细内容,我们认为:本次资产转让 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 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上述交易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 宋之杰 滕英超 秦雪军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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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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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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