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五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3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 4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 6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 8
第六章 附则 ....................................... 9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监督和评价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规范经济
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基
本内部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规章办法,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督和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
理办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办法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办法,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
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
干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规章办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客观地披
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
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的以下事项
进行审计:
(一)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
(二)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三)公司的融资、扩股、经济担保事项;
(四)内部控制办法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五)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含更改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公司招投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办法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的离任经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及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
计;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时,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申请,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
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
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和有关文件
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和账簿,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和
资料;
(三)参加被审计部门或分公司的审计事项、经营管理方面
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并索
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对阻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账册的行为,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采取临时措施、封存资料和账册的
权利;
(七)提出审计整改要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
正、处理违反财务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八)核查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
作,并负责编写《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参与内控手册的修订。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开展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离任经理人
员的离任审计及其他舞弊等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程序
(一)对于专项审计事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通知审
计部门,以便制定专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
准后实施。
(二)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并于实施审计前编制通知,通知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三)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监察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时,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分公司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
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
计工作记录,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记录的
事实应获得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分析审计证据,对其经营
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作出审计
结论。
审计监察部部长负责审核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做到客观
公正、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把控审计项目的执行效
率和效果。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问题,应取得有关证
据材料,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
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四)审计终结后,审计监察部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成员集体讨论,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同时按
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监察部,
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
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2、与审计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
4、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必要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长审
批,根据董事长指示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六)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
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
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
决定,审计监察部复审确定并提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纠正。申诉
期间,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
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
纳和审计意见的执行,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对不执行
审计决定或逾期不纠正的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公司档案管理
的相关要求,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各种审计档案保
管期限不得低于10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审计程
序,过失或主观故意造成审计结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具体审
计人员、审计负责人必须承担审计责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
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而导致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审计结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由
提供不实、不准、不全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具体经办人、单位负责
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审计人员和审计负责人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报复陷害
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章程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