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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603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关于年报保留意见和内控否定意见

1.关联方应收款。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公司对关联方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应收账款账面余额9.88亿元,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的90.22%,占比连续多年上升。其中,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2.61亿元,计提坏账准备1.51亿元。此外,公司对阳光服饰销售收入6.52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37.96%。请公司:(1)结合对关联方、非关联方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说明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高,且应收账款与销售收入背离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说明阳光服饰对超出信用期的账款支付安排,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并请充分提示风险;(3)说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 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提供4亿元借款担保,本期补充计提2000万元预计负债。请公司:(1)补充披露阳光集团偿还担保所涉债务的具体安排,是否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如经核实阳光集团可能存在债务偿还困难,请披露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避

免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巨额损失,并请充分提示风险。

3. 公司支付给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7亿元。截至报告日,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澄安向建禾钢品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款1亿元。截止报告日,宁夏澄安已办妥部分产权过户手续。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土地过户办理的进展情况;(2)补充披露就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相关进展;(3)核实并披露是否就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制定了持续追偿及督促相关方清欠解保的方案,如是,请披露具体方案内容及负责追偿的董监高责任人员名单。

关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4.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向奇恩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恩特”)收购子公司江苏阳光后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后整理”)和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热电”)25%股权,作价1.97亿元。公司向奇恩特委托的收款方金润纺织支付股权转让款1.97亿元后,金润纺织将该笔转让款用于其关联方江阴全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阳光集团的货款20,000万元。请公司:

(1)补充披露收购阳光后整理和新桥热电25%股权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公司货币资金、负债、上述子公司经营业绩等,说明本次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补充披露本次收购评估参数选取情况及选取依据,说明交易标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3)核实公司是否与奇恩特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是否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前期公司未予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就(2)(4)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其他问题

5.关于海外生产项目。年报披露,阳光埃塞俄比亚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埃塞公司”)于2022年3月全面复工复产。2023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在稳步提升中。请公司:(1)补充披露阳光埃塞公司资产的具体类别、构成内容及金额;(2)结业阳光埃塞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产线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公司年审会计

师说明对境外收入、境外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并发表意见。

6.关于公司预付款项。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3224.59万元,上年期末仅273.58万元,其中向前五大对象预付占比97.93%。请公司:

(1)结合前五大预付对象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说明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大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回复监管问询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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