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现有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4,672,99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41,869,199股;本年度不送股。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10股现金分红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104,672,998元/104,900,698股*10股=9.978293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总股本104,900,698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10股转增股数=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41,869,199股/104,900,698股*10股=3.991317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9978293元/股)/(1+0.3991317)。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4,672,99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41,869,199股;本年度不送股。
2.若本次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并将按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
3.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亦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度。
2.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9.0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04,900,698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46,769,897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24年5月2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28 | 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2 | 08*****421 | 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3 | 08*****206 | 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4 | 02*****621 | 赫涛 |
5 | 08*****736 | 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5月29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转增股本(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6,110,499 | 34.42% | 14,444,200 | 50,554,699 | 34.44%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8,790,199 | 65.58% | 27,424,999 | 96,215,198 | 65.56% |
三、总股本 | 104,900,698 | 100.00% | 41,869,199 | 146,769,897 | 100.00% |
【注】1.上述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包含公司目前已回购股份227,700股,该回购股份不进行转增股本。2.本次变动后的具体股数以实施完毕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数为准。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46,769,897股摊薄计算,公司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1.7925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10股现金分红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104,672,998元/104,900,698股*10股=9.978293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总股本104,900,698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10股转增股数=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41,869,199股/104,900,698股*10股=3.991317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9978293元/股)/(1+0.3991317)。
3.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中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4.回购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2.0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2.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6.45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5.股权激励相关参数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公告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咨询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3.咨询联系人:江文秀、黄晓伟
4.咨询电话:0769-88435388
5.传真电话:0769-22704248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