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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合作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与投资部、审计部、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全面负责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中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及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对相关金融合作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三)在发生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各项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和措施

第七条 在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公司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1)要求财务公司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4)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双方签订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

(6)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禁止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

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持续无法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及相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合作风险化解后,公司领导小组应及时开展后续事项的处理工作。

(一)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开展金融业务的比例。

(二)对突发性金融合作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教训,持续做好存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调整业务规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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