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本次拟实施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进行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1-3月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4年1-3月审阅报告》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4年1-3月份的财务和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廷安、金文、刘亮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