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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4-2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1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广东中南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B1001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琨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人,代表股份 1,300,816,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667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83,623,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958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17,19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093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监事张刚先生、高级副总裁李怀东先生、邵林峰先生、郭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向大会请假,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可安、黄启发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郭明文先生、谢娟女士、邢良文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50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4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97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9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50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4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97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9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50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4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6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97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9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50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4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97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9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71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0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46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83,64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00 %;

反对 15,849,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5 %;

弃权 1,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

反对 15,849,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49 %;

弃权 1,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75 %。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71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0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46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71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0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46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基建技改项目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71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0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46 %;

反对 5,09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5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5,71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 %;

反对 3,77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5 %;

弃权 1,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0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46 %;

反对 3,77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79 %;

弃权 1,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75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叶可安、黄启发 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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