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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8-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2日
    2.召开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156号武塑工业园1号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文彦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6,346,9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2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20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1)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附件一)
     (2)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附件二)
     (3)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附件三)
     (4)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四)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以同意1820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芳、刘慧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日
     附件二: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章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为保证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一致性,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十六条在原条款内容上增加以下内容: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九条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监办和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述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修改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述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内容“除出现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地声明。”修改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除出现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地声明。”
     四、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在原内容上增加以下内容: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五、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修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六、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修改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第七条、第八条内容: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原《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内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能除第5条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其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九、原《规则》第五章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召集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监会2000年5月1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召集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监会2000年5月1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十、原规则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修改为“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三: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章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为保证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一致性,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段后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第三十六条所列的五种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二、原《规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三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③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⑤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且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9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和《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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