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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编制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0、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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