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就东港股份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
东港股份于齐鲁银行济南洪楼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174114000000006772)。2010年9月28日,东港股份与齐鲁银行济南洪楼支行、
东方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该协议,专户仅限用于个性化
彩色印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目前,三方监管
协议履行情况良好。截至2012年12月11日,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20,410,882.91
元。
二、关于东港股份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为了公司业务往来的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变更上述个性化彩色印刷项目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东港股份于2012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决定将
在建设银行历城支行新开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开设于齐鲁银行济南洪楼支
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74114000000006772),并在注销前将该专户内
的募集资金金额转存入公司在建设银行新开具的账户。公司将及时与建设银行历
城支行、东方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保荐意见
东方证券对于东港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所涉及的相
关协议、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此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行为是公司为了便于经营管理的需
要,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东港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_____
李旭巍 刘丽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