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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4-0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被实施留置措施,配合协助调查,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外,其余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1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代行董事长刘冰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2,461,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5,228,368股的33.004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5,228,368股的0.0405%;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2,140,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5,228,368股的32.964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议案九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275,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99,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4%;反对9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234,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140,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30,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725%;反对14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0%;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三: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62,234,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140,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30,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25%;反对14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0%;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275,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9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4%;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8%;弃权9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18,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143,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14,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6%;反对14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97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43%;反对571,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弃权79,913,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13,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86,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1%;反对57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72,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852%;反对175,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79,913,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13,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4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82,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7%;反对175,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71,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3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68,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1%;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弃权3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76,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73,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4%;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邢晶晶、谭淼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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