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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31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提案9.00以提案5.00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3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2,569,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4,36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208,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1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9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1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9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1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9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1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9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2%;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84,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291%;反对1,684,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51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9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

13.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05《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8,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932,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9765%;反对1,63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锐、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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