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翰博高新 |
保荐代表人姓名:伊术通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益飞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9次(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4月25日承接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此后每月查询一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背光源智能制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重庆翰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背光模组项目”预计建设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项目 | 工作内容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相关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尚未结项的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提请公司加强投资项目风险收益回报可行性分析论证,投资过程严格遵守内部决策程序,完整、及时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7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不适用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9号),主要原因为公司 | 督促公司积极整改,提高信息质量,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字与《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详见本跟踪报告“五/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 查阅相关公告及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资料,督促公司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6.关联交易 |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年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系公司代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采购的FMM制造业务专用设备。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成都拓维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支付代购设备的转让款,从成都拓维出表日起实质上形成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翰博高新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已经收到拓维光电支付的标的设备转让款合计9,962.55万元,相关资金均为拓维光电自有/自筹资金,拓维光电已全额支付了上述实付设备款金额及利息,因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交易实付设备款形成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已经全部解决。” | 督促公司收回相关转让款,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为5,294.74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出售子公司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约8,600万元,上述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29.69万元,主要受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水平较上年基本持平,盈利能力尚未完全修复。2022年和2023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亏损 | 督促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转板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转板上市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对转板上市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6.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3年4月25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魏乃平、韩勇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王卓、蒋益飞。变更原因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变更; 2023年9月12日,现因王卓先生工作变动调离华泰联合证券,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伊术通先生接替王卓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翰博高新持续督导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9号),主要原因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字与《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 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