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73,402,96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3.2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71,150,248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1.2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52,713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94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7,633,46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5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380,748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63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52,713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940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4%;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49%;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总律师、郭凯航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