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93 证券简称:嘉凯城3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及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及《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讼金额为25,406.14万元;同时,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同一事项提起反诉,起诉被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贤智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金额为27,800万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02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沪0120民初180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案件一
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盛贤智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石星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进展: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项目物业认购协议》、《项目物业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及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盛贤智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石星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项目物业认购协议>的备忘录》、《关于<项目物业认购协议>的备忘录(二)》于2023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四、驳回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1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案件二
原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盛思星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贤智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石星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进展: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有待于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02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沪0120民初180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