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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4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期间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1#8F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飞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78,049,831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62,100,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4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45,311,292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2.43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董楚、郭琼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6,789,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45%。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3,938,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14%。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2,09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70%;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2,09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2,09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2,09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9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1,834,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3%;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72,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1%;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31,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43%;反对2,268,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69,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19%;反对2,268,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98,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6,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2,098,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6,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32,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46%;反对2,268,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70,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84%;反对2,268,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0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32,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46%;反对2,268,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70,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84%;反对2,268,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楚、郭琼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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