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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关于公司股东受益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受益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受益人盛洪,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盛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6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盛洪:

经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股东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爱柯迪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爱柯迪股份3,169,091股,占爱柯迪当时总股本的0.3537%。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爱柯迪时任副董事长、爱柯迪持股5%以上股东领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受益人,未及时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的影响,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盛洪向公司说明,此次违规减持主要系相关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中减持主体理解不准确,误认为减持公告披露了减持主体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减持主体就包括了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已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对该行为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盛洪承诺,由领拓香港有限公司或一致行动人其他可实施购回的账户进行股份购回3,169,091股爱柯迪股票;同时按《证券法》规定,在购回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同时,本次购回的3,169,091股股票买入金额与2023年7月上述股份集中竞价卖出金额之间的金额价差,由领拓香港有限公司或一致行动人上交爱柯迪。且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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