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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份》的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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