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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67,985,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3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67,949,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余克俭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62,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人方喆、唐若梅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7,458,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人康路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677,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仲崇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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