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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亮、王东辉、张旭光、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亮、王东辉、张旭光、邓前: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9.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8.33%。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张亮作为董事长、王东辉作为时任代总裁、张旭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邓前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会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持续组织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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