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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4-070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以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210,2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898,658,664股,下同)的18.3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414,80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5,4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09,5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1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5,4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9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114,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反对1,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13,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81%;反对1,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2%;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114,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反对1,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13,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81%;反对1,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2%;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4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4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65%;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3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9%;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学让、毕波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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